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供水设施抢修作业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