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栽植树木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