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