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供水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费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