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供水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因突发事件需要抢修供水设施,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用户,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供水设施抢修作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