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供水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取水;(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三)绕过计量水表取水;(四)伪造或者擅自拆除供水设施封印;(五)私装、改装、毁坏、擅自拆除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