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单位或者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保证其影响范围内其他用户的正常用水。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