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饮用水自备水源。

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饮用水供水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备水源供水管网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