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饮用水自备水源。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饮用水供水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备水源供水管网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