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供水设施巡查制度,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供水单位应当通过智能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及时掌握饮用水供水设施运行以及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等动态信息。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