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安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界桩、警示标志以及隔离设施,并依法明确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