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量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水量、水压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