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处置,通知用户,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