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量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中,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供水。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