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