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造的饮用水设备、管网应当经清洗、消毒,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