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生产服务、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