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是指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供水单位处理后,通过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的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本条例所称饮用水安全,包括水质安全、水量安全和供水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