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与跨本行政区域水源地所在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安全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市人民政府供水、公安、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跨本行政区域水源地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市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处理饮用水安全保护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