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水水质应当按照其类型分别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