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鼓励供水单位在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管道直饮水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