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饮用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饮用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