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饮用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