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