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