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