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