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引导安全文明乘梯。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