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设统一的住宅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