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明知其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维护保养未及时纠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