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