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