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组织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安装电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