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安全风险评估:(一)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住宅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继续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评估意见。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意见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