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安全风险评估:

(一)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住宅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继续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评估意见。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意见在该电梯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