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设统一的住宅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