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八条有效住宅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电梯使用,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异常情况以及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