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录。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