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第十条有效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编制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三)在电梯移交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四)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且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