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第十一条有效住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且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