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第九条有效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接受委托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受委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