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