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