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