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将没有委托专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纳入重点整治范围,明确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