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