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完善运行管理规则,定期检查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