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十五条有效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示检测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