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还应当立即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