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十二条有效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