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和本省企业在省内跨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业务所在地设置固定的办事场所,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业务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