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