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办理报废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